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9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永順
林永興 被上訴人即原告 王俐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已核定為555,000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書記官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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