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重上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上字第49號上訴人 陳光震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 律師複代理人 黃惠娟 被上訴人 陳乾坤 訴訟代理人 楊詩于 被上訴人 陳乾文 抵押權人普利司通輪胎販賣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趙旼祈 上而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7月30日上午9時在本院民事第28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古金男法官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禎祥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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