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重上更(一)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8號上訴人 陳光震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 律師複代理人 張馨月 律師複代理人 黃惠娟 被上訴人 陳乾坤
陳乾文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炳人 律師複代理人 彭秋蓉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主文欄中第二項關於「並由陳乾坤、陳乾文依序補償上訴人新臺幣貳仟伍佰柒拾參元、壹拾伍萬肆仟柒百陸拾伍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並由上訴人依序補償陳乾坤、陳乾文新臺幣貳仟伍佰柒拾參元、壹拾伍萬肆仟柒佰陸拾伍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翁芳靜
法官宋富美法官王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張惠彥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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