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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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17號聲請人 陳慧娟 相對人 古林美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明定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8年9月21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6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98年11月21日,違約金按日加付仟分之壹計算,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迄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本院依其所提證據為形式上審查,可認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附表:100年度司拍字第17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台東縣│○○里鄉○○○段││697│建│181.24│全部│古林美蘭持│││││││││││有2分之1。│└─┴───┴────┴────┴──────┴────────┴─┴──────┴─────────┴──────┘┌───────────────────────────────────────────────────────────────┐│附表(建物)︰100年度司拍字第1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基地坐落│主要建築│主│主│主│主│主│主│主│主│主│主│主│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建│建│建│建│建│建│建│建│建│建│建││││積││備考││││││材料及│物│物│物│物│物│物│物│物│物│物│物││築材料││││││號│號││││層│層│層│層│層│層│層│層│層│層│層││││單│範圍│││││││房屋層數│次│次│次│次│次│次│次│次│次│次│次│計│及用途│積│位│││││││││及│及│及│及│及│及│及│及│及│及│及│││││││││││││面│面│面│面│面│面│面│面│面│面│面│││││││││││││積│積│積│積│積│積│積│積│積│積│積│││││││││││││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⑩│⑪│││││││├─┼─┼──────┼──────┼────┼─┼─┼─┼─┼─┼─┼─┼─┼─┼─┼─┼─┼────┼─┼─┼───┼───┤│0│2│大王41之1號│泰王段697、│一層加強│7│││││││││││7│││平│全部│古林美││0│9││泰王段726、│磚造住家│8│││││││││││8│││方││蘭所有││1│││泰王段727。│用│.│││││││││││.│││公│││││││││2│││││││││││2│││尺│││││││││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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