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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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0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62,000元,應徵裁判費23,473元,扣除應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有22,973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胡晏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書記官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