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6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6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658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葉義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肆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因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迄今尚積欠債權人如請求事項所載之金額未予清償,嗣經債權人催告債務人履行,惟均未獲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1658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葉義雄│自民國99年0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130456││月02日起│││││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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