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2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2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2751號聲請人 張博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何俞瑩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應於聲請狀底簽名或蓋章,或提出經聲請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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