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家上易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上易字第3號上訴人 孫敏淑 被上訴人 吳俊達 追加被告 蘇秀花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啟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本院104年度家上易字第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81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月5日本院104年度家上易字第3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計新臺幣89,709元,業經本院於105年2月15日書面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2月18日送達,有送達回執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71頁),然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參(見本院卷第295頁),是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蔡孟珊法官王浦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書記官蔡振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