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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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3號原告 洪三遷 原告 洪朝福 被告 洪春草 被告 洪篤信 被告 洪雅鈴 被告 洪立志 被告 洪家 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148,07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185元。
二、被告洪春草、洪篤信、洪雅鈴、洪立志、 洪家和 等5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書記官楊依靚┌──────────────────────────────────────┐│附表:│├──────┬──────┬────────┬───────┬───────┤│地號│面積(平方公│公告現值(新臺幣│原告之應有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尺)│:元/平方公尺)││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馬公市 ○○段│913.98│1,500│10分之9│1,233,873││000│││││││││││├──────┼──────┼────────┼───────┼───────┤│馬公市○○段│712.38│1,500│10分之9│961,713││000│││││├──────┼──────┼────────┼───────┼───────┤│馬公市○○段│332.02│1,500│10分之9│448,227││000│││││├──────┼──────┼────────┼───────┼───────┤│馬公市○○段│373.53│1,500│10分之9│504,266││000│││││├──────┴──────┴────────┴───────┴───────┤│合計:3,148,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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