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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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76號原告恆成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順益 訴訟代理人 葛睿麟 律師
凃逸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龍門施工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56萬6,1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萬5,9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書記官陳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