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36號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蔡宜璋 被告 李榮 和
李吳允 李靖舟 陳李黃 𥺧 李登進 李子健 李佩珊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陳碧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附表一編號5關於「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南市○○區○○段○○○○號土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書記官黃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