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50號原告 張雅晨 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否認之被告債權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5,5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書記官黃千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