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339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33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339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皓偉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5951、20438、26241、27183、284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胡皓偉幫助犯詐欺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3行「告訴人等匯款及報案紀錄、LINE對話截圖」,更正為「告訴人 吳宛燁 提出之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紀錄1份;告訴人 姚念慈 提出之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紀錄1份;告訴人 黃麗珠 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
LINE對話紀錄各1份;告訴人 洪瑜萍 提出之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紀錄1份;告訴人 唐慧玲 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紀錄各1份」;第4行「歷史交易明細」,更正為「存款交易明細」;暨聲請書所附之附表,更正為本院如下附表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刑法上幫助犯之成立,主觀上須有幫助故意,客觀上須有幫助行為,亦即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但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行為者。是核被告以幫助詐欺取財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係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本院衡酌被告幫助他人犯罪之情狀,認與正犯尚屬有間,其行為危害性較直接行為人為輕,宜減輕其刑,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而被告將如附件聲請所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帳號及密碼資料,併同提供予 陳慶霖 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使用之一行為,使該詐欺者得以利用作為其向告訴人5人實行訛詐行為所得不法財物之取款工具,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論處。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將其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帳號及密碼資料提供予詐欺集團使用,紊亂社會正常交易秩序,並使不法之徒藉此輕易於詐騙後取得財物,致檢警難以追緝,助長詐騙犯罪風氣,並提高社會大眾遭受詐騙損失之風險;兼衡告訴人5人之受騙金額(共計新臺幣1,255,713元),被告之前科素行,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以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暨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羅采蘋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附表:
┌──┬────┬──────────┬─────┬─────┬─────────┬────┐│編號│告訴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胡皓偉提款時間及金│備註││││││(新臺幣)│額(新臺幣)││││││││││├──┼────┼──────────┼─────┼─────┼─────────┼────┤│1│吳宛燁│告訴人於109年9月21日│109年11月4│300,000元│109年11月4日14時41│110年度││││,透過交友軟體sweet│日11時1分││分許,378,790元│偵字第26││││ring認識詐騙集團成員│許││(註:本次提領總額│241號偵││││(暱稱隨緣),雙方於│││係詐騙集團成員自10│查卷││││互相加入LINE好友後│││9年11月4日9時30分│││││(該詐騙集團成員暱稱│││至同日13時04分間所│││││為 夏子勝 ),該詐騙集│││訛詐之被害人匯款金│││││團成員便向告訴人佯稱│││額之加總,除告訴人│││││其係新葡京集團賭博網│││吳宛燁匯款之300,00│││││站負責維護之員工,可│││0元外,另有數名被│││││藉由網站瑕疵下注獲利│││害人分別匯款之20,0│││││ 云云 ,致告訴人陷於錯│││00元、28,700元、30│││││誤依指示匯款。嗣因無│││,000元,加計同日1│││││法提領獲利款項,始悉│││時55分許提領剩餘之│││││受騙。│││90元,共計378,790││││││││元,見110偵26241號││││││││卷第43頁存款交易明││││││││細)││├──┼────┼──────────┼─────┼─────┼─────────┼────┤│2│姚念慈│告訴人於109年7月不詳│109年11月5│180,000元│109年11月5日16時9│110年度││││某日,透過交友軟體│日13時40分││分許,1,030,000元│偵字第15││││OMI認識詐騙集團成員│許││(註:本次提領總額│951號偵││││(暱稱凱凱),雙方於│││係詐騙集團成員自10│查卷││││互相加入LINE好友後,│││9年11月5日9時42分│││││該詐騙集團成員便向告│││至同日16時9分間所│││││訴人佯稱其在香港投資│││訛詐之被害人匯款金│││││房地產生意,可支付訂│││額之加總,除告訴人│││││金掛名炒房,於拋售後│││姚念慈匯款之180,00│││││可抽成云云,致告訴人│││0元、告訴人洪瑜萍│││││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匯款之128,713元、│││││嗣因詐騙集團成員知曉│││告訴人唐慧玲匯款之│││││告訴人已無多餘現金可│││47,000元外,另有數│││││供挪用便將其封鎖,告│││名被害人分別匯款之│││││訴人無法聯繫詐騙集團│││30,000元、38,500元│││││成員後,始悉受騙。│││、120,000元、10,00││││││││0元、12,000元、15,││││││││000元、28,000元、1││││││││48,000元、20,000元││││││││、50,000元、1,000││││││││元、20,000元、40,0││││││││00元、30,000元、10││││││││0,000元、3,300元、││││││││10,000元,加計前日││││││││15時18分提領剩餘之││││││││94元,共計1,031,60││││││││7元,而提領其中1,0││││││││30,000元,見110偵││││││││27183號卷第23至24││││││││頁存款交易明細)││├──┼────┼──────────┼─────┼─────┼─────────┼────┤│3│黃麗珠│告訴人於109年9月4日│109年10月│600,000元│109年10月23日9時49│110年度││││,透過通訊軟體臉書認│22日14時42││分許,600,000元│偵字第20││││識詐騙集團成員(暱稱│分許││(見110偵20438號卷│438號偵││││ChenfeiFei),雙方│││第71頁存款交易明細│查卷││││於互相加入LINE好友(│││)│││││該詐騙集團成員ID為Cf││││││││888666)後,該詐騙集││││││││團成員便向告訴人佯稱││││││││其於香港期貨公司擔任││││││││主管,現在有舉辦周年││││││││慶,可以投資來獲取利││││││││益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嗣因││││││││無法提領獲利款項,始││││││││悉受騙。│││││├──┼────┼──────────┼─────┼─────┼─────────┼────┤│4│洪瑜萍│告訴人於109年8月27日│109年11月5│128,713元│109年11月5日16時9│110年度││││,透過交友軟體Tinder│日13時2分││分許,1,030,000元│偵字第││││認識詐騙集團成員(暱│許││(註:同編號2部分│27183號││││稱Glen),雙方於互相│││)│偵查卷││││加入LINE好友後,該詐││││││││騙集團成員便向告訴人││││││││推薦xfgj1288.com(新││││││││豐國際)投資網站,誆││││││││稱可以投資比特股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嗣因無││││││││法提領獲利款項,始悉││││││││受騙。│││││├──┼────┼──────────┼─────┼─────┼─────────┼────┤│5│唐慧玲│告訴人於109年10月14│109年11月5│47,000元│109年11月5日16時9│110年度││││日,透過交友軟體Pair│日13時56分││分許,1,030,000元│偵字第28││││s(派愛族)認識詐騙│許││(註:同編號2部分│465號偵││││集團成員(暱稱HongS│││)│查卷││││),雙方於互相加入││││││││LINE好友後,該詐騙集││││││││團成員便向告訴人佯稱││││││││:先繳納保證金後,可││││││││協助告訴人先前在「││││││││xpj168.com」網站投資││││││││遭詐騙之款項取回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嗣因告訴人││││││││匯款後詐騙集團成員開││││││││始已讀不回,始悉受騙││││││││。│││││└──┴────┴──────────┴─────┴─────┴─────────┴────┘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5951號
20438號26241號27183號28465號被告胡皓偉男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胡皓偉能預見一般人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之目的,常利用作為財產犯罪工具之用,俾於取得贓款,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9年10月至11月間,將其所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帳號及密碼等帳戶資料,提供給陳慶霖(另行偵辦中)後,由陳慶霖將該等資料轉交給 李杰儒 (另行偵辦中)所屬詐欺集團使用。嗣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如附表所示方式詐欺如附表所示之人,使其等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本案帳戶,胡皓偉再依陳慶霖指示,於如附表所示時間提領款項後交付陳慶霖,陳慶霖再轉交給李杰儒或其他詐欺集團成員。
二、案經吳宛燁萍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姚念慈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黃麗珠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洪瑜萍訴由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唐慧玲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胡皓偉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吳宛燁、姚念慈、黃麗珠、洪瑜萍、唐慧玲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並有告訴人等匯款及報案紀錄、LINE對話截圖、本案帳戶申請資料、歷史交易明細各1份在卷可稽,可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被告幫助詐欺集團成員為詐欺取財犯行,為幫助犯,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至報告意旨認被告上開行為另涉犯一般洗錢罪嫌及如附表所示提款行為係擔任車手,而涉犯詐欺取財罪嫌部分,按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於109年12月16日以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認以:「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不認識之人,非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不成立同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正犯;如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應論以幫助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是被告提供本案帳戶給陳慶霖,非屬洗錢行為,不構成一般洗錢罪之正犯,又被告將其交付款項給陳慶霖之過程及陳慶霖之真實姓名年籍等資料供稱在卷,使檢警得以另行偵辦款項去向,是尚難認被告涉有幫助洗錢罪嫌。又被告於偵查中自承:我和陳慶霖認識快20年,他說他做二手車生意要收款,陳慶霖有請我幫他提款3、4次,我不會去看交易明細是不是很多筆款項分次匯入,陳慶霖請我提款時都是一整筆款項,金額也與一台二手車可能的金額差不多,另外有一筆備註「退還 孫曉華 」的款項,也是陳慶霖說轉錯叫我轉回去退還,本案帳戶我還有用於日常消費如頂好、爭鮮壽司、繳手機費用、將我跑車抽成的款項匯給別人等情,而被告確仍有使用本案帳戶款項於生活之用,被告依陳慶霖指示提款次數為如附表所示3次,金額確與二手車金額相當,此均有本案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在卷可憑,尚難認被告就其如附表所示之提款行為具共犯詐欺取財罪嫌之犯意,故應認被告一般洗錢、幫助洗錢及詐欺取財罪嫌部分之犯罪嫌疑均不足。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上開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具有犯罪事實同一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檢察官余佳恩附表┌──┬────┬─────┬────────┬─────┬─────┬──────┐│編號│對象│遭詐欺時間│遭詐欺手法│匯款時間│匯款金額│胡皓偉提款時│││││││(新臺幣)│間及金額(新││││││││臺幣)│├──┼────┼─────┼────────┼─────┼─────┼──────┤│1│吳宛燁│109年9月21│遭詐欺集團成員佯│109年11月4│30萬│109年11月4日│││(有提告)│日某時許│稱為新葡京集團賭│日11時1分││14時41分許,│││││博網站負責維護之│許││37萬8,790元│││││員工,可藉由網站││││││││瑕疵下注獲利云云││││││││,致吳宛燁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2│姚念慈│109年7月間│以LINE暱稱「凱凱│109年11月5│18萬元│109年11月5日│││(有提告)││」與姚念慈聯繫,│日12時許││16時9分許,│││││向姚念慈佯稱其在│││103萬元│││││香港投資房地產生││││││││意,可支付訂金掛││││││││名炒房,投資抽成││││││││云云,致姚念慈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3│黃麗珠│109年9月4│以臉書暱稱「Chen│109年10月│60萬元│109年10月23│││(有提告)│日某時許│feiFei」及LINE│22日14時42││日9時49分許│││││與黃麗珠聯繫,向│分許││,60萬元│││││黃麗珠佯稱可投資││││││││香港期貨獲利云云││││││││,致黃麗珠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4│洪瑜萍│109年8月27│以LINE暱稱「Glen│109年11月5│12萬8,713│109年11月5日│││(有提告)│日某時許│ 陳亦明 」與洪瑜萍│日13時2分│元│16時9分許,│││││聯繫,向洪瑜萍佯│許││103萬元│││││稱可在「xfgj1288││││││││.com」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洪瑜萍││││││││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5│唐慧玲│109年10月│以LINE暱稱「Hong│109年11月5││109年11月5日│││(有提告)│14日某時許│S」與唐慧玲聯繫│日13時56分│4萬7,000元│16時9分許,│││││,向唐慧玲佯稱先│許││103萬元│││││繳納保證金後,可││││││││協助唐慧玲將在「││││││││xpj168.com」網站││││││││投資之款項取回云││││││││云,致唐慧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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