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3號原告 吳正宗
吳文瑞 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大千 律師被告 李琳祿
李秀霖
李友福
李淑如
李友安
賴淑仙 李友仁
李益妹
李秀政
李家佑
李友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2萬146元萬(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4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附表(新臺幣/元)編號原告請求分割標的公告土地現值面積原告應有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1吳正宗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4,600元/平方公尺3,956.21平方公尺30分之53,033,094元2吳文瑞16分之55,687,0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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