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媛媛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320元,惟本件原告先位訴之聲明為請求確認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之買賣關係不存在,並請求塗銷系爭不動產之移轉登記,參酌系爭不動產於109年8月之實價登陸價格為390萬元,故認原告先位之訴訴訟標價額為390萬元;而原告備位訴之聲明乃請求撤銷詐害債權之系爭不動產買賣債權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參以原告本件債權之本金為21萬0,657元,計算至本件起訴日止之利息為1萬4,361元,合計為22萬5,018元,是認備位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2萬5,018元;從而,應以訴訟標的價額較高之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390萬元,作為本件裁判費徵收之依據,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9,61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320元,尚不足3萬7,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萬7,29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容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書記官邱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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