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履約保證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21號原告家家水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振河 訴訟代理人 林契名 律師被告凱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威成 訴訟代理人 吳偉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履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7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
民事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
書記官呂典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