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252號原告 宋暉雄
宋惠基 被告 宋澤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分別於103年7月29日、同年8月10日送達原告宋暉雄、原告宋惠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各1份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各1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書記官卓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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