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921號原告 伊凡諾幹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原告係請求停止本院10
3年度司執字第49811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而該執行事件之執行名義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國91年10月10日桃院民執金字第10955號債權憑證,被告對原告請求之執行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萬5,107元本息及違約金,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6
7萬5,1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舒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書記官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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