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35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玉菁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聲付字第
1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玉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玉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嗣並分別經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1年10月,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3年8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8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朱瑞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耕華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