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913號原告 黃順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統科技光學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書記官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