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34號上訴人 蔡承孝 兼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蔡林月莉 被上訴人 戴月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7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8月25日送達上訴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等件可佐,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可佐,其上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書記官卓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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