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8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82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正杰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趙子榮
法官蕭清清法官林孟皇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10日
書記官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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