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度上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上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二二二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昶勤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因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四庭~B1審判長法官林金村~B2法官曾平杉~B3法官袁靜文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黃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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