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上易字第13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區域計畫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三四О號黎股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違反區域計劃法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四二七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七七三、一七三九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不宜依上開程序辦理,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關於甲○○部分撤銷。
甲○○違反非都市土地分區管制規定之管制使用土地,經該管縣政府限期令其變更使用恢復土地原狀,而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恢復土地原狀,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
一、甲○○明知其所有坐落雲林縣○○鄉○○○段○○○○號土地,屬非都市土地,已由主管機關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第三項附表一規定,農牧用地容許使用項目為:農作使用、農舍、農業設施、畜牧設施、養殖設施、水源保護及水土保持設施、採取土石、林業使用、林業休閒設施、公用事業設施、臨時堆置收納營建剩餘土石方(僅限於既有合法磚窯場毗鄰之土地)、水庫、河川淤泥資源再生利用臨時處理設施等項目。詎甲○○竟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起,僱用 侯金河 操作挖土機, 王義欽 、 劉皆興 駕駛農用拼裝車,將前揭土地開挖成魚池,欲以之供作養殖文蛤之用(原種雜糧,惟利潤不高)。嗣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經警到現場勘查,發現前揭違規使用情形,並經雲林縣政府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以九一府地用字第九一○七一○一一一八號函,處罰鍰新台幣六萬元,並令其於十五日期限內自行恢復原狀,惟於期限屆滿,雲林縣政府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派員赴現場實地勘查結果,甲○○並未依限恢復原狀。
二、案經雲林縣政府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上訴人即甲○○於偵審時自白不諱,並有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違規使用案件會勘紀錄表、雲林縣政府處理違反區域計畫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案件會勘紀錄、雲林縣政府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九一府地用字第九一○七一○一一一八號函、九十一年四月九日九一府地用字第九一○七一○二○○九號函、現場照片在卷可稽。而被告甲○○所有之上開土地業經編定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此有土地登記簿謄本乙份附卷可證,被告甲○○違規使用在上址開挖土地圍築魚塭,經雲林縣政府查獲並發函限期恢復原狀,其於收受函件送達後亦未依限將土地恢復原狀等情,業經被告甲○○供承在卷,並經雲林縣政府環保局、地政局人員偕同雲林縣警察局元長分駐所警員到場履勘屬實。上訴後,本院為期慎重,就本件情形(即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就原耕種之土地欲變更為養殖設施使用,挖掘土地,闢為池塘,是否違反內政部依區域計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訂頒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理規則」第六條第三項附表所示容許土地使用項目之規定?),函詢該管機關雲林縣政府。該府就是否供養殖使用覆稱僅係作為申請室內循環水養殖之用,不得逕為開挖等語,有該府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九二府農務字第九二0五三00四三號函在卷可按。被告既係開挖農地供非室內循環水養殖之用,其違法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應依同法第二十二條處斷。原審依法論科,原無不合,惟被告所有之上開土地係編定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有土地登記簿謄本存卷可考,原判決事實欄則載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與卷內證物資料不符。被告上訴,以不知道違法為其辯解,雖非有理由,惟原判決有上開可議,自無可維持,應予撤銷。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及其經雲林縣政府函令將土地回復原狀,迄今已逾半年,仍未將土地回復原狀(此業經被告供承在卷)及其犯罪所生之危害、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因本件開挖土地,業據該管雲林縣政府科罰鍰新台幣六萬元,已如前述,而被告並無前科,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經此偵審程序,諒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處之刑以不執行為適當,並為二年緩刑之諭知,用勵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羅清溪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游明仁
法官蘇重信法官陳清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陳明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區域計劃法第二十二條:
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