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63號原告 陳哲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蓉瑩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以租賃關係終止為原因,請求被告遷讓返還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顯以租賃物請求權為訴訟標的,非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房屋之價額為準(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935號判例、32年抗字第765號判例意旨參照),而系爭房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706,200元,有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函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06,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書記官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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