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0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婉鈴 代理人 蘇琬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韓靜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書記官蘇雅慧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⒈提出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粉紅色)正本。
⒉提出聲請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104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⒊提出聲請人之配偶及女兒最新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
單,及其102年度至104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如子女尚在學中並應提出證明文件。
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⒌提出三親等親屬系統表,及聲請人、受扶養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並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及 陳明 聲請人對受扶養人扶養費負擔之計算方式。
⒍提出聲請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含有
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之「概略證明文件」。
⒎聲請人陳稱現居住地房屋為租賃,應提出證明文件(如房屋租賃契約)。
⒏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⒐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
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⒑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含是否標得會款、合會尚餘期數及所有合會會單)。
⒒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附表二:
應釋明事項:
⒈聲請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
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
⒉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7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前既已協商成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11208號裁定),請釋明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方案有困難之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