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54號聲請人 陳建雄 代理人 陳瓊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喪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已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17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7年11月17日刊登中華日報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主張權利,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登報證明1份在卷可稽。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5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杰瑞┌───────────────────────────┐│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5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台南集義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