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原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原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原附民字第13號109年度原附民字第15號109年度原附民字第16號109年度原附民字第17號109年度原附民字第18號109年度原附民字第19號109年度原附民字第20號109年度原附民字第21號109年度原附民字第22號109年度原附民字第23號原告 鍾安綺
何惠茹 戴盈慈 高緒維 陳慧智 劉仲堅 林美玉 楊淑涵 陳淑珍 楊秉軒 被告 吳瑞元
詹宇恩 陳孟庭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8年度原訴字第33號、109年度原訴字第2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傅伊君
法官林哲瑜法官潘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書記官彭筠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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