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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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1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宗敏具保人蔡美惠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具保人姓名「 蔡美慧 」之記載應更正為「蔡美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具保人姓名為「蔡美惠」,有其個人戶籍資料1紙附卷足憑,是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具保人姓名「蔡美慧」之記載顯係誤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黃美文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書記官林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