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3年度豐簡字第46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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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豐簡字第46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UNGMINHHIEN(阿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03年度偵字第235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UNGMINHHIEN(阿賢)共同未經許可入國,處有期徒刑參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
免後,驅逐出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入出國及
移民法第74條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62條前段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95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
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3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違反臺灣地
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第1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11條第1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