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8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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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847號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力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075萬8875元,
應繳裁判費37萬6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7萬1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補繳上開不足之裁判費。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㈢補正被告力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並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及被告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書記官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