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406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吳上晃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雖在臺北市○○區○○○路○○○巷○○號10樓,惟依兩造所簽立之股票買賣合約書約定條款第六條第㈡項約定,當事人間因系爭合約涉訟時,雙方合意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經查,本件原告係本於系爭股票買賣合約書之約定,請求被告支付新臺幣16,500,000元之股款,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書記官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