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法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法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修訂捐助章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法字第16號聲請人 黃茂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 黃秋茂 私立秋茂園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財團法人黃秋茂私立秋茂園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為精簡事務支出、行政流程及因應公告土地現值調整,經董事會決議將捐助章程第三章第6條原置董事11人變更為
7人,及第五章第15條財產總額新臺幣(下同)47,565,796元變更為102,347,644元,爰請求准予變更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黃秋茂私立秋茂園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106年12月18日秋茂園字第106004號函、苗栗縣政府106年12月11日府社老字第1060241551號函、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和對照表、土地登記謄本、財團法人黃秋茂私立秋茂園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第5屆第6次董事會議紀錄暨簽到表等件為證,核諸附表所示章程修訂,係將原置董事11人變更為7人及財產總額47,565,796元變更為102,347,644元,惟仍以推動社會福利為宗旨,綜觀修訂條文,並不違背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復無抵觸民法關於法人之規範,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簡慶仁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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