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0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重訴字第1025號原告 蘇瑞 和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 律師被告 蘇閔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98年4月3日買受訴外人地景建設有限公司興建坐落新北市○○區○○段○○○號(所有權應有部分萬分之149)、全安段1113-1地號(應有部分萬分之149)及忠孝段4089建號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巷○號7樓所有權全部(含共用部分:忠孝段4114建號,應有部分萬分之173,含停車位編號B3-15,應有部分萬分之89)(下稱系爭不動產),約定買賣價金為新台幣(下同)1100萬元,原告先給付價金146萬元,因原告及原告配偶 蘇蔡玉梅 均已60歲,銀行貸款核辦恐有困難,遂向原告之子蘇閔生即被告商借其名義,改以被告之名義簽訂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並借用被告之名義辦理登記。於98年4月4日,原告改以被告名義簽訂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後,即依約給付價金,此有原告於臺灣省合作金庫簽發支票、匯款單及帳戶歷史紀錄查詢可證,而於99年5月11日以被告名義辦理所有權登記完成,並於99年6月9日辦理交屋,系爭不動產之買賣契約書及所有權狀正本為原告保管。因被告為系爭不動產登記名義人,須以被告名義辦理銀行貸款及開設帳戶扣繳清償,原告遂每月於約定貸款清償日前,將現金交付被告,請被告存入貸款帳戶內,按月扣繳清償銀行貸款;原告及原告配偶蘇蔡玉梅,倘有定存到期或其他整筆收入也會存入被告帳戶,提前清償貸款以節省利息支出,此有被告帳戶之交易明細查詢可證。嗣因不動產市場跌價甚多,原告為免損失擴大,於106年1月間有意處分系爭不動產,請被告申請印鑑證明,以利售出時辦理買賣過戶,詎料,被告原是允諾辦理,卻一再藉詞拖延,現竟否認有借名登記之情事,且不同意出售系爭不動產,經原告、原告配偶及被告姐姐聯繫被告,被告竟拒接電話。系爭不動產確為原告所有,僅是借被告之名辦理登記,為免被告另行處分系爭不動產予第三人,爰以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為終止借名契約之意思表示,並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第2項,請求被告將系爭不動產返還移轉登記予原告。併依民法第179條、第767條第1項中段,請求法院擇一而為原告勝訴之判決。並聲明:
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之主張,業據其提出支票、土地及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匯款申請書暨取款憑條、原告帳戶歷史紀錄查詢、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被告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為憑,被告對於原告之主張,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按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在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固應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99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系爭不動產由原告出資購買,房貸由原告與其配偶蘇蔡玉梅共同繳納,買賣契約及所有權狀亦由原告保管,堪認原告借用被告之名義登記,得類推適用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復按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民法第549條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以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作為終止借名契約之意思表示,兩造間之借名契約因而消滅。被告原先登記為所有權人之法律上原因,其後已不存在,被告即負有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返還移轉登記予原告之義務。是原告請求被告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書記官涂菀君附表:
┌──────────────────────────────────┐│土地登記名義人:蘇閔生│├─┬───────────────┬──┬────┬──────┬─┤│編│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備││號├───┬───┬───┬───┤├────┤│註│││縣市○鄉鎮市○段│地號││平方公尺││││││區│││││││├─┼───┼───┼───┼───┼──┼────┼──────┼─┤│1│新北市○○○區○○○段│61│建│1285.65│10000分之149││├─┼───┼───┼───┼───┼──┼────┼──────┼─┤│2│新北市○○○區○○○段│1113-1│建│5.9│10000分之149││└─┴───┴───┴───┴───┴──┴────┴──────┴─┘┌─────────────────────────────────┐│建物登記名義人:蘇閔生│├─┬──┬──────┬───┬───────────┬──┬──┤│編│建號│基地坐落│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備註││號│├──────┤樣主要├────┬──────┤範圍│││││建物門牌│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料及房│合計│建築材料及用│││││││屋層數││途│││├─┼──┼──────┼───┼────┼──────┼──┼──┤│1│4089│新北市新莊區│鋼筋混│七層:│陽台:5.17│全部│││││忠孝段61地號│凝土造│88.53│││││││、全安段│11層│合計:│││││││1113-1地號││88.53││││││├──────┤││││││││新北市新莊區│││││││││仁愛街54巷8│││││││││號7樓││││││├─┼──┼──────┴───┴────┴──────┴──┴──┤││備考│共用部份:忠孝段4114建號,面積4310.0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73,含停車位編號B3-15,權利範圍10000分之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