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5年台聲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二八六號
上訴人甲○○
209訴訟代理人 劉淑華 律師被上訴人乙○○
479丙○○
巷5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九八號)第三審律師之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四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聲
法官黃義豐法官簡清忠法官鄭玉山法官陳碧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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