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18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187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事件,前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核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5,150元,扣除
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84,150元,
業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1日辯論通知書內註明原告於該通
知到達後5日內補正。該通知並已於97年10月22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臺南簡易庭法 官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程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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