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2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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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3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及護照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5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因偽造有價證券及護照條例案件,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及三月,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送監執行,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九十七年五月一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九年二月十三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三十四日,縮短之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九年一月十日(惟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記載縮刑期滿日為九十九年一月四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形式上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文件,認聲請為適法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錢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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