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26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金錢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96年度裁全字第7746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從而聲請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天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書記官劉彩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