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863號原告 林哲裕 被告 施麗月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向本院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然查被告於起訴時之住所地為臺中市○○區○○路2段100巷8弄25號,有原告提出之被告最新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自應由被告之住所地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書記官吳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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