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3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352號聲請人 黃沛昀 即 黃森霖 之.
黃婉柔 即黃森霖之.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妤柔 即黃森霖之.聲請人 黃靜瑀 即黃森霖之.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9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8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美杏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書記官周小玲┌──────────────────────────────┐│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1│234│├──┼────────────┼───────┼───┼──┤│002│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