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878號原告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年豐 訴訟代理人 邱碧霞 被告王平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8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書記官謝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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