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15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房屋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3號上訴人甲○○○○○代表人乙○○局長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間房屋稅事件,對於民國97年9月9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0015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楊惠欽
法官蘇秋津法官林勇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書記官黃玉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