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審交聲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0年度審交聲字第184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張琦閔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於附表所示之日期所為如附表所示之處分,均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先定期命為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予駁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亦有明文。再按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前段、第7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張琦閔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
客貨車,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均因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均為警製單舉發,嗣均由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開立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書,均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300元,而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書均由郵政機關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送達異議人之戶籍地南投縣○○鎮○○路○○號,並由異議人如附表所示之同居人收受等情,此有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書、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送達證書、異議人全戶戶籍資料各8份附卷可稽。㈡是依前開說明,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所
為如附表所示之裁決處分,均已於如附表所示之送達日期生送達之效力,又異議人之戶籍地在南投縣竹山鎮,與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之所在(南投縣南投市○○路○○○號),並非同一鄉鎮市,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4條第2款第2目規定,應加計在途期間3日,故異議人如欲聲明異議,應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3日內,即如附表所示之異議期限以前向原處分機關具狀聲明異議。惟異議人於如附表所示之異議日期始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具狀聲明異議,此有上開聲明異議狀蓋有該站如附表所示異議日期總收文章8份附卷可稽,均顯已逾聲明異議之不變期間,揆諸前揭說明,異議人就本案8件裁決處分所為之異議均為不合法,且均屬不得補正之情形,依法自應均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交通法庭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懿慧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附表┌──┬──────┬────┬────┬─────┬────┬───┬────┬────────┐│編號│原處分日期及│違規時間│違規地點│違規事實│裁決書送│送達證│異議日期│異議期限│││案號││││達日期│書簽收││││││││││人│││├──┼──────┼────┼────┼─────┼────┼───┼────┼────────┤│一│民國99年8月│99年12月│臺北市○○○道路收費│99年8月│同居人│100年1月│99年9月6日(原期│││5日(處分案│28日10時│誠路一段│停車處所停│12日│姪女李│11日│限為同年9月4日,│││號:投監四字│20分││車經催繳不││玟珊││適逢週六,順延至│││第裁65-1AG12│││依規定繳費││││週一即9月6日)│││1497號)││││││││├──┼──────┼────┼────┼─────┼────┼───┼────┼────────┤│二│99年7月19日│98年11月│桃園縣龜│在道路收費│99年7月│同居人│100年1月│99年8月18日│││(處分案號:│7日15時│山鄉復興│停車處所停│26日│姪女李│11日││││投監四字第裁│44分│一路│車經催繳不││玉如│││││65-1D0000000│││依規定繳費│││││││號)││││││││├──┼──────┼────┼────┼─────┼────┼───┼────┼────────┤│三│99年11月20日│99年1月│臺南市○○○道路收費│99年11│同居人│100年1月│99年12月20日(原│││(處分案號:│10日20時│華街│停車處所停│月26日│姐 張麗 │11日│期限為同年12月19│││投監四字第裁│03分││車經催繳不││文││日,適逢週日,順│││65-1S0000000│││依規定繳費││││延至週一即12月20│││號)│││││││日)│├──┼──────┼────┼────┼─────┼────┼───┼────┼────────┤│四│99年10月21日│99年1月│臺中市○○○道路收費│99年10│同居人│100年1月│99年11月18日│││(處分案號:│27日17時│墩路│停車處所停│月26日│姐張麗│11日││││投監四字第裁│07分││車經催繳不││文│││││65-1G0000000│││依規定繳費│││││││號)││││││││├──┼──────┼────┼────┼─────┼────┼───┼────┼────────┤│五│99年10月21日│99年1月│臺中市○○○道路收費│99年10│同居人│100年1月│99年11月18日│││(處分案號:│28日08時│墩路│停車處所停│月26日│姐張麗│11日││││投監四字第裁│50分││車經催繳不││文│││││65-1G0000000│││依規定繳費│││││││號)││││││││├──┼──────┼────┼────┼─────┼────┼───┼────┼────────┤│六│99年7月30日│98年12月│新北市○○○道路收費│99年8月│同居人│100年1月│99年8月30日(原│││(處分案號:│3日21時│和區立言│停車處所停│6日│姪女李│11日│期限為同年8月29│││投監四字第裁│10分│街│車經催繳不││玉如││日,適逢週日,順│││65-1CFA13529│││依規定繳費││││延至週一即8月30│││號)│││││││日)│├──┼──────┼────┼────┼─────┼────┼───┼────┼────────┤│七│99年7月30日│98年12月│新北市○○○道路收費│99年8月│同居人│100年1月│99年8月30日(原│││(處分案號:│9日7時56│重區忠孝│停車處所停│6日│姪女李│11日│期限為同年8月29│││投監四字第裁│分│路│車經催繳不││玉如││日,適逢週日,順│││65-1CDA29152│││依規定繳費││││延至週一即8月30│││號)│││││││日)│├──┼──────┼────┼────┼─────┼────┼───┼────┼────────┤│八│99年11月4日│98年12月│新北市○○○道路收費│99年11│同居人│100年1月│99年12月1日│││(處分案號:│28日9時│重區忠孝│停車處所停│月8日│姐張麗│11日││││投監四字第裁│1分│路│車經催繳不││文│││││65-1CDA55734│││依規定繳費│││││││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