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28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28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28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相對人即債務人蔡穗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零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玖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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