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255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255號清償借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參佰壹拾參萬陸仟陸佰捌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捌仟壹佰貳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書記官翁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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