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司補字第10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司補字第1081號

聲請人卡爾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政華 間聲請返還投資款事件,因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聲請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美纓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