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9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9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93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華寶陣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3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華寶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華寶陣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1年,於民國98年5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乃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7月、6月、3月、3月、7月、6月確定,前四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後二罪則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於99年11月16日以法矯字第0999049938號核准假釋,縮刑期滿日為100年7月26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11月16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663號函及所附臺灣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考。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欣怡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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