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補字第251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40,000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6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