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附民字第9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審附民字第9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附民字第999號原告 蔡美玲 被告 李羿鋒 (已死亡)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80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李羿鋒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由本院分為111年度審金訴字第805號案件審理後,原告對之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該案因被告死亡,而由本院判決不受理在案,茲因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見原告111年11月11日陳報狀),依上說明,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陳秀慧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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