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11號原告 盧登元 被告 盧登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故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應以其系爭不動產應有部分於起訴時之客觀交易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0萬7,72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6,5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書記官潘盈筠附表一:系爭不動產
一、土地部分:編號土地坐落面積原告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新北市淡水區竹圍段297119.888分之1備考
二、建物部分: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1377新北市○○區○○段000地號--------------新北市○○區○○○街00巷0號鋼筋混凝土造4樓房第1樓層:61.20平台:14.58合計:75.782分之1備考附表二:訴訟標的價額計算
一、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系爭房屋鄰近地區同路段、屋齡及建物型態相近之不動產,較近日期之交易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14萬8,000元,而系爭建物請求面積為75.78平方公尺(61.20+14.58=75.78),據此計算系爭房地市場交易價額為1,121萬5,440元(計算式:148000×75.78=00000000),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二、以原告就系爭不動產之應有部分為2分之1,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60萬7,720元(計算式:00000000×1/2=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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